民法典法律知识

担保物和抵押物有什么不同

2022-10-25 16: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担保物和抵押物的不同在于主体不同;保证人的责任不同;物品可以设置的权限不同等。担保物权的偿清顺序是进行抵押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没有登记的,按抵押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
担保物和抵押物有什么不同

  一、担保物和抵押物有什么不同

  担保物和抵押物的不同如下:

  1.主要是主体不同,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动产,银行有价证券,股权,期权。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2.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3.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可以交予债权人,也可以在债权人或第三人手里;抵押物仍在担保人那里,找法网提醒您,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该物。比如一台车做担保可能不转移占有,但是抵押一般是把车放在贷款人那里的。

  二、担保物权的偿清顺序是怎样的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抵押物能否买卖

  抵押物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买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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