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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担保物权与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2022-12-01 11: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的担保物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性质不同。担保物权是为借贷、买卖等将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担保。抵押权是债务人就自己所有的财产向债权人抵押,到期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变卖财产。
我国的担保物权与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一、我国的担保物权与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我国的担保物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找法网提醒您,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二、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的特征如下:

  1.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3.不可分性:这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4.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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