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之一般条件如下:
1.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3.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4.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且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特定。
抵押与质押的效力优先问题:
1.先押后质:如先设立抵押权并经登记,抵押权效力优先。如先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后设立的质权效力优先。找法网提醒您,在先的抵押权因未登记而不具有对抗效力,不能对抗在后的质权。
2.先质后押:出质人先设定质权又以质物作抵押,如后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质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如后设立的抵押权经过登记,登记了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
3.同时质、押: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质物的转移占有同时发生,权利同时设立,效力平等,顺序相同,按照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欠缺对抗力,故其效力弱于质权。
抵押与质押的不同如下:
1.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生效条件不同: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效力不同: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变卖程序不同: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5.成立要件不同: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转移占有,但需办理抵押登记。质押中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但不需要办理登记。
6.合同生效时间不同:抵押合同自登记日起生效,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