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以物抵债什么写申请书

2021-05-06 14: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能够以物抵债的财产一定是那些价值大,债权人可以变现的财产,否则就没有偿还的价值了。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以物抵债什么写申请书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物抵债什么写申请书

  一、以物抵债什么写申请书

  XXX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住所地,身份

  (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住所地,身份

  (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

  关于XXX(申请执行人姓名)与XXXXX(被执行人姓名)xxxxxx(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因贵院在拍卖被执行人XXX的财产XXX(具体财产民称,如房产)时发生拍卖,现申请执行人XXX自愿请求以拍卖财产XXX(财产名称)作价XXXXX元抵付债务。请予审查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执行人:xxxxx(签名或盖手印,是单位的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二、抵偿债务的财产主要有哪些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三、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乃为债权提供担保,但难免存在流质(抵)契约之嫌。关于流质(抵)契约,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均采禁止性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实践中,以物抵债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到期不能偿还,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债权人有权以借款额收购抵债的房产”、“债权人收购抵债房屋、欠款自动转为购房款”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物抵债什么写申请书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不能流通变为资金的财产是没有偿还价值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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