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租赁合同无效后果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般认为,将产生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后果。
1.返还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赔偿损失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也将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土地承包未能订立书面合同的;
2.超出法定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超出的期限承包经营权约定无效;
3.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
4.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意愿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的约定内容无效。
1.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构成要素,它是指出租人于合同生效后应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具有合法性。以法律禁止流通物出租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以限制流通物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应区别而论。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义务;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
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3.不作为义务;
4.支付租金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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