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工商局都有备案的,可以直接到工商局查询出来,带公司介绍信、法人委托书,法人、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章、法人章。
公司章程股东人手一份,公司有存档,工商局有备案,遗失一份不会有多大的后果。如果某个股东或者工作人员遗失章程,公司可以予以批评教育;造成公司损失的,可以给予处分并按其过失程度要求适当赔偿。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表现在,公司自身的行为要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具体而言:
(1)是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机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监督机构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
(2)是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是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
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而且对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同样的,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公开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同时,负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其他义务。
3、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股东名册,是公司置备的、反映股东现状的有关账薄。
理论界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并不具有设权效力。因为股东名册不具有确定力,对股东名册可以进行主动修正和申请修正。
从我国的规定和实践来看,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名册是在公司成立后备置,且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其效力和功能。同时,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权证明形式,易出现不规范的随意行为,实践中有的公司甚至不设股东名册,因此,股东名册不具有工商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所以,股东名册应视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形式证据,其对于股东身份认定的意义,具有形式上的推定力。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的登记对抗公司,公司也可在召集股东会、分配利润等事务中,依照股东名册的记载确认公司股东身份;但其对外不具有对抗力。
在当前审判实践中,股东名册只是对于确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具有形式意义,但对于确定股东身份的取得,股东名册没有直接的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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