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章程可由股东参照本参考格式制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营企业名称和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3.合营各方的名称(姓名)、注册国家或地区(国籍)、法定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6.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10.章程签订的时间和地点;
11.董事会会议或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经营范围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四)合营各方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或未涉及登记事项需修改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五)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因此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但是,很多股东在成立公司时相互之间非常信任和团结,简单地认为所有问题通过友好协商便能妥善解决,太计较会损害双方面子和合作关系,因此仅仅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一纸材料去完成,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分歧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此时才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没有解决纠纷的机制。而且,一般企业在注册时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直接填写。当然采取范本并无过错,但是范本是通行本,无法结合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出约定。因此在采取公司章程范本注册的时候,一定要审查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何范本矛盾的地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知道公司章程书写时应该包括合营企业名称和法定地址;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合营各方的名称(姓名)、注册国家或地区(国籍)、法定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合资公司章程的应该怎么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