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1-01-1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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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胁迫是指以威胁为手段,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我国是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家,对于胁迫、逼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强烈反对的,我国法律也规定受胁迫所发生的民事行为受害人有权撤销。那么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什么是胁迫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

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

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

二、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被胁迫犯罪该如何定罪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既存在成立胁从犯的可能性,也存在成立主犯或从犯的可能性。如果被迫犯在客观上起到了主要作用的,便可以构成主犯;如果在客观上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则应当构成从犯。

被迫犯参加犯罪的主观心理因素,对于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主要作用还是起次要作用,对其应当认定为主犯还是认定为从犯,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能够决定犯罪行为人成为主犯或者从犯的犯罪构成因素主要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作用大小,客观上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客观上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为从犯。

由此可见,因受胁迫而产生的民事行为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志,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以上就是关于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知识想要了解,欢迎来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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