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不法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时,应由监护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或补充民事责任。但有的时候,承担赔偿责任的除了当事人外,并非一定是监护人或者说并非全部由监护人承担。
案例:
汪某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父母亲都是双职工。某天汪某趁父母上班的时候,从家里溜到了附近的一个商场,向玩具店店主毛某购买了一个铁制的变形金刚玩具,花费1000元。而汪某父母回到家感觉不对劲后,询问孩子,但孩子一无所知。直到调出附近监控才明白。汪某父母查明事情原委后,就去商场向毛某提出交易不成立,返还金钱的要求。毛某拒绝。那么汪某父母是否有权利取消订单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这则案例中,汪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是否需要追认,需要经过专业机构鉴定表明。而如果鉴定结果表明汪某在购买时神志清醒,那其监护人则无权取消已完成的买卖合同,不能追回款项,反之则可以已效力待定为由取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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