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特别法人的类型

2021-01-20 15: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营利公司是最常见的法人,基本大家都知道,但是讲到特别法人的时候很多人是不知道,因为特别法人就跟它们的名字一样特别,特别法人的类型跟一般的法人的类型又是不一样,那么特别法人的类型是什么?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内容吧。
特别法人的类型

  一、特别法人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特别法人非营利法人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主要在于法人的适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而特别法人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像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应该归入这类企业。这类企业需要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

  三、特别法人的特点

  特殊法人企业是相对于普通商事企业而言的。其特殊性表面上在于其受特别法律规范,经营管理方式特别,本质上在于其具有特别职能。从产权角度来说,特殊法人企业由国家单独出资,出资人唯一,这与国有独资公司一致,但特殊法人企业不采取公司的企业形式,不受《公司法》和一般商法规范的约束。特殊法人企业依照专门法律设立,受专门法律调整,一般不要求作商事登记,其具体组织机构也由特别法规定。

  在经营上,特殊法人企业独立核算,但不负盈亏而靠财政维持,若有亏损由财政弥补。政府依法对其产品价格进行控制。目前在我国,特殊法人企业还停留在理论概念上,我们认为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推进特殊法人企业的专门立法,建立特殊法人企业制度。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特别法人的类型的具体内容,阅读文章可知特别法人一般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它的类型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它的职能范围跟一般的营利法人也有很多不同。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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