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有哪些

2021-01-13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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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财产代管人主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而职责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那么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给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有哪些

  一、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有哪些

  (1)财产代管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法设立财产代管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保护失踪人财产利益,故财产代管人本身至少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有可能实现上述立法目的。

  (2)财产代管人不限定于自然人,还可包括组织。从现行立法来看,这里的组织并未明确其范围,但通常为财产所在地的组织。

  (3)失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是当然财产代管人。通说认为,所谓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可见,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前,监护人即已代管其财产权益,故从管理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出发,让监护人作为财产代管人更为合适。

  (4)财产代管人的确定并无法定标准。通常情况下,在近亲属中最适合管理的应该是配偶。如失踪人无配偶或配偶不适宜担任代管人的情况下,可由其父母或成年子女担任代管人,也可以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者有关组织担任。

  二、什么是财产代管人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这里的代管就是暂时的看管,比如若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相反,若有人欠失踪人的钱,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踪人的名义要求他还款。若失踪人有另外一些费用需要交纳,比如税,代管人还必须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替失踪人支付。

  三、财产代管人法律地位编辑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效果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置,但对于财产代管人的权限,仅仅规定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它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这一规定显然有其模糊性。

  就失踪人之财产代管人的地位而言,其应当具有与法定代理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即财产代管人有权依其代管权,对失踪人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进行管理。只是对其管理权限的确定,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所不同。如依《日本民法典》第28条之规定,此权限应依法院的命令内容而定。当法院确定的管理权限不明时,对于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具有实施该法典第103条所规定的管理行为的权限;管理人需要实施超越此权限的行为(如给与失踪人之子教育资金和结婚资金的行为)时,须经法院许可;依我国台湾地区非讼法第57条之规定,失踪人之财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财产,并得为有利于失踪人之利用或改良行为,但其利用改良致变更财产之性质者,非经法院许可,不得为之。

  以上就是关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对于财产代管人来讲,主要是具有法定代理人同等的法律地位,也是对失踪人财产的一种管理制度,可以根据法律制度来进行管理,对此如果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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