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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转让与民事权利转让的区别

2021-09-06 19: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票据权利与一般的民事权利有一定的区别,虽然都是请求偿还债务。那么票据权利转让与民事权利的的转让有哪些区别。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票据权利转让与民事权利转让的区别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票据权利转让与民事权利转让的区别

一、票据权利转让与民事权利转让的区别

一般民事权利与票据权利的区别是: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所谓“真实的交易关系”就是票据产生的原因,也叫原因关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一)转让方式不同。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有时不须经债务人同意方能成立。否则,债务人可拒绝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民法债权每转让一次,就要重复通知一次。而票据权利的转让可以不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交付就可实现。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通知为由拒绝向新债权人(持票人)履行义务。

(二)效力不同。在民法上,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转让者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最后一个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实现,他只能要求其直接转让人负责。而票据关系上,出票人与所有的前手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连带债务人不得以骨部约定清偿比例、免责条款来对抗债权人。票据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连带债务人全部清偿,也可以同时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要求清偿。

二、票据权利有哪些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简单的说,就是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二)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被背书人。

(三)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四)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三、民事权利是什么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票据权利转让与民事权利转让的区别在于通知的义务要求不同,转让方式不同,二者的转让效力也不一样。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票据权利转让与民事权利转让的区别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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