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客体使用方法根据物权客体的不同其使用方法也不同。物权在于支配其物,享受其能满足生活需要的利益,不同的物权客体有不同的性质和用途,其使用方法也没有绝对统一的方式。
1.不动产与动产
德国民法规定,不动产就是土地;日本民法、中国台湾民法则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在中国大陆,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
2.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
并非主物 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
3.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4.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
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3、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物权客体使用方法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物权客体使用方法根据物权客体的不同其使用方法也不同。不同的物权客体有不同的性质和用途,其使用方法也没有绝对统一的方式。若您还有法律疑问,建议您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