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对财产代管人有争议怎么办

2021-01-26 15: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法律条件的,那么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失踪,失踪人的财产可以由其近亲属代管。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对财产代管人有争议怎么办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对财产代管人有争议怎么办

  一、对财产代管人有争议怎么办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宣告失踪的财产代管

  (1)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三、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对财产代管人有争议怎么办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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