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关于公职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

2021-01-27 09: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受到指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而公职监护就是法定监护方式之一。那么在民法典中关于公职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监护争议解决程序是怎样的?接下来就让找法网小编来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民法典关于公职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

一、民法典中关于公职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2、 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三、监护争议解决程序是怎样的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3、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4、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得到关于民法典中关于公职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的相关法律内容。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前往找法网在线法律平台进行咨询,在线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意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