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有什么区别

2021-01-27 09: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遇到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后,会出现一些人员伤亡的现象,也会有人下落不明,不知道是死是活的情况发生。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期限,那么其家属是可以向法院宣告其失踪或者死亡的。那么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跟找法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有什么区别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有什么区别

  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差别主要是在于财产处置权的转移和个人法律权利的消失。在宣告死亡后,当事人的权利将会消失,婚姻关系也将解除。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有什么区别的讲解,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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