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

2021-01-25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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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都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所以大家要共同抵制它,下面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遭到损失后怎么办。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1、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

所谓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如: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等。财产的消极增加,如:本应支出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债务而未负担或少负担等。

获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行为,如因履行行为归于无效而导致的不当得利;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等;还可以是自然事实,如甲家的苹果树上的苹果落到乙家院子里。可以是受益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受害人的行为,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

2、他方受到损失

他方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损失,与取得利益对应,也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因果关系有多种含义,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采取非直接因果关系说的观点,即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不必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相同,只要社会观念认为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有牵连关系,就可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不一致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失为准。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如果有法律上的根据,即使获得利益,使他方受到损失,也不发生不当得利之债。无法律上的根据,包括自始没有根据、取得利益时有根据但嗣后根据消灭两种类型。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似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现存利益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为限,原形虽发生变化,但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现存利益。凡受益人的财产总额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该财产总额增加尚存在,则可判定有现存利益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现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但通说认为,受益者受领的孳息或使用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无全部返还义务,如经受益者特殊经营能力而获取巨大收益时,只须返还通常人一般可收取的平均利益。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如甲无合法原因取得乙的房屋,致使乙受有损失,甲嗣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丙而获得交换价金也为现有利益。不过此时,如果因为甲的非凡的交易能力,使该房屋的交易价格远远高于一般市场交易价格,通说认为甲只需按房屋的一般市场价格对乙返还其不当得利。

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这些费用以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费用为限。因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害也可类推适用这一规则。

2、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

3、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因为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根据,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的受有损失,显失公平,故惟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

第三人的返还损失义务成立要件为:

(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如受领人将原物与他人交换的物赠与第三人,受损者对于第三人在原物价格限度内有返还赠与物的请求权;

(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如受领人为恶意受领人时,由于其返还义务并不因受领利益不存在而免除,第三人无须负返还义务,但受领人无资力或死亡的,第三人仍须负返还之责。

任何人都不能从其违法的、不当的行为中获取利益,因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甚至会引起法律责任,产生法律义务。这种行为必须纠正以便于社会经济回到正常状态,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找到的关于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找法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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