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期间结束的计算方式有哪些

2021-01-13 14: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一般都是有相关的时效性,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是不能够向法院提起申请的,而在诉讼时效期间也要注意相关的政策和制度,那么期间结束的计算方式有哪些?现在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期间结束的计算方式有哪些

  一、期间结束的计算方式有哪些

  (一)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但如何界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呢?司法实务中多采用被学说概括的如下几种确认之法:

  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2、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

  (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继承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容忍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依据我国的民法规定,诉讼时效可分为三种: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特别诉讼时效:法律对一些特别的民事权利,有必要适用更长或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形有: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期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坏的。

  另外,法律规定涉外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指权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在此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侵害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予保护。

  三、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以上就是关于期间结束的计算方式有哪些的相关介绍,诉讼期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日后发生一些民事纠纷,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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