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关于期间结束的规定

2021-02-03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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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最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就明确规定了期间计算的单位、方法等相关内容,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有关期间的规定,否则即将引起一定的诉讼后果。那么民法典关于期间结束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您详细介绍。
民法典关于期间结束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期间结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民法典中的期间要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保证期间的相关介绍

  第一,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从合同关系自身来讲,合同及其法律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与期待,实现意思自治的理念,这同样适用于保证合同。

  第二,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则免除责任。因此,本质上,保证期间是一项旨在维护保证人利益的制度。

  第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起权利要求,方式不限(最好书面方式便于举证),而在一般保证中,方式仅限于诉讼或仲裁,这是由一般保证的自身性质即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所决定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上文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民法典关于期间结束的规定,希望让你有所收获,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法律方面的知识,欢迎来找法网向我们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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