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受第三方欺诈而订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合同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合同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示公平的,受损害的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公权力无须直接干涉可撤销行为的效力,而是贯彻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撤销权是形成权,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消失必须有行使撤销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赔偿金的计算优先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违约赔偿数额的,按照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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