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所附条件有什么特点

2021-01-18 11: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法律中,也具有所附条件,通常会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放入合同中,网友们知道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为附条件合同。接下来让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一下所附条件有什么特点。
所附条件有什么特点

一、所附条件有什么特点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条件是意思表示的一个部分,它有如下特征:
      1、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条件存在于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之中,并且构成该意思表示的一部分。
       2、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条件的功能在于,决定其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发生或消灭。

3、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和或然性。
      4、必须是合法事实,具有合法性。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二、案情简介

甲(女,49岁)家原有祖传房屋5间,坐落于北京海淀区明光村。甲在北京某郊县工作,房屋由其母亲一人居住。1994年5月甲母迁往某郊县,随甲一块生活。甲母走时将房交与邻居乙代管和使用。因自己长期不使用,甲与其母商量准备将房卖掉。邻居乙要求买下。1995年2月,甲和乙请人作中间人,订立房屋买卖契约。契约写明:房价人民币30万元,在1995年内分三次付清;在这一年内买方何时付清房款,卖方何时将房屋买卖契证交给买方。当时乙交了房价款5万元,三个月后又寄5万元,尚欠房款20万元。甲多次催要房款而未得,甲家也就未将房屋买卖契证交与乙。其间,乙家继续居住并对房屋进行多次维修。1997年3月15日,甲和其母曾找到乙,要求收回房屋,退回房款,乙坚决不同意。 1998年2月,海淀区学院路电影院因扩建需要拆除甲乙争议的5间房。电影院与乙达成协议,以房价50万元买下争议之房,甲得知此事后,于同年6月以乙房款未交清,房屋产权尚未转移为由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己所有并收回自己的产权。被告乙辩称,买卖双方词有房屋买卖契约,自己已交了部分房款;契约并未规定“房价款不交清,房屋买卖契约无效”,所以房款只是欠原告的债务。因而坚决反对原告提出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请求。

本案涉及的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说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以由行为人。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法律对当事人设定的条件加以一定限制和干预是必要的。

三、所附条件的定义

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以上是所附条件的特点的内容,还有案例分析,找法网小编找的案例是否能让读者更加深入了解呢?之所以要设定条件,都是为了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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