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附期限生效的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撤销的情形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是: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的事实的为附款。阻止条件实现的可以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而期限不可以阻止其到来。
附期限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二)期限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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