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2021-04-13 09: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条件和期限一起共同组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因素。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针对的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效力开始或终止的原因。那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以下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一、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该事实是否发生是当事人无法精确预料的,必定要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确定不会发生的事实也不能作为条件;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确定的、必然要到来的。

  二、附条件是指什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三、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怎样的

  1、期限到来前之效力。

  (1)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至时,不生效;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满时,其效力不终止。

  (2)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是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护。

  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始期届至时,发生效力;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终期届满时,终止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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