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2022-05-07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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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都知道,有时候因为事务繁忙,人们没有时间处理一些事情,就会将一些事情交给代理人代为处理事务。那么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一、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总的来说,正常情况下没有代理权的话,就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相应的行为,而无权代理具体包括没有代理权或者行驶的代理行为已经超过了代理权,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但当事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典》关于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什么

  对于指定代表人或者是委托代理人具体的含义是什么,就是指的基于当事人或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其他的人员代为行使诉讼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这样的人就是指的通晓法律的人士或者是律师。

  委托的代理人还有其自身的特点,是与法定代理人不同的:

  第一,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发生是基于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是法定的代表人进行授权的,而不是通过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第二,对于代理的事务或是权限,一般来讲除了在法律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就是由被代理人自行决定,而对于委托的代理人行使其代理权的范围,是由被委托人进行指定的。

  第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是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情况,必须要向接受诉讼的人民法院递交委托书。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就是声明委托他人进行诉讼的诉讼文书,在递交委托书之后,委托的代理人就获得了委托代理的资格,这就是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时的一种证明文书,证明委托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对于出现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诉讼权的,必须是要向法院递交由委托人的签名或者是经过授权后的委托书

  在授权委托书中还要有的内容就是,注明委托的事项还有授予代理人的权限,对于一些特殊的法律行为比如诉讼代理人代委托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这样的一些行为,是需要委托人进行特别的授权。

  如果是侨居在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从国外发来交予人民法院的委托书,相关的文件就必须要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领事馆进行证明,如果是这样的情况而没有领事馆的就应该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驻该国的领事馆进行证明,然后再转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的领事馆再对与委托人的代理人授权书进行证明,或者是由当地爱国的华侨团体对于委托授权书进行证明。

  对于存在委托代理这样的行为就是为了在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以便维护其合法的权益的一种代理制度。

  在实际的生活之中,这样的代理制度,经常能够帮助那些当事人因为某些原因难以亲自进行诉讼的情况,或者是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的经验,需要他人对于诉讼进行帮助的,而这就需要委托他人进行代理诉讼。而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诉讼,还可以充分的行使其诉讼的权利和诉讼中应该履行的义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伸张和维护。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的,代理就可以终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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