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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股权质押担保的期限

2019-06-27 10: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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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股权就是企业或者公司中,权利人行使权一个重要的标志,当然在企业比较资金周转不开或者需要借款的时候,是可以用到股权作为抵押借款。当然这其中抵押作为借款中的担保形式,其担保法股权质押担保的期限是什么?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担保法股权质押担保的期限

  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担保法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担保法股权质押担保的期限

  1、担保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担保法未就权利质押有效期作出规定,但第八十一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因此可以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作出判断,权利质押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随债权消灭而消灭。

  3、由此可见,质押的期限一致到主债权消失为止。从民法规定来看,诉讼时效虽然为3年,但其实还有延长、重新起算和中止的规定,必须个案来对待,不能说简单切割为3年。质押人要转让股份的,必须提供所担保债权消失的证据。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

  1、与一般权利质押相同之处

  (1)权利的从属性。债权人所享有的股权质权对于主债权而言是一种从权利,质押合同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主合同债务消失,则股权质押也随之消失。

  (2)转移占有。这里的转移占有,是指转移权利的凭证,由出质人交给质权人占有。

  (3)优先受偿。当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主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实现股权,优先受偿。

  2、与一般权利质押不同之处

  (1)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股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2)股权价值是一个预期。值当事人在设定股权质押之时,对股权的评估可能与实现质权时的价值存在一定距离,对股权价值的评估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3)公示方式的特殊性。股权质押是对股东股权的限制,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股权出质规定了特殊的公示方式。

  (4)实现方式的特殊性。普通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除此之外,还可以享有代位权,也就是取代出质人的位置,向出质人的义务人直接行使权利。但是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除了经公司在股东名册登记的以外,质权人不得要求公司向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股利等。

  三、担保法股权质押的规定

  1、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2、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担保法股权质押担保的期限、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以及担保法股权质押的规定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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