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下劳动法的问题,公司正在裁员,主要原因公司因每年亏损没有收益的理由,且有的部门人员多了需精减,上级用调动岗位或让辞职及协商部分赔偿来处理解顾员工的赔偿,也就是说赔偿金还是打折扣来计算赔偿员工,公司领导说是和员工协商处理赔偿金,而不是解顾员工??请问律师该公司这种处理方法是否有违规劳动法规定。谢谢各位律师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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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经济性裁员,不能单方面解除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
合同。但经工伤职工本人同意,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应按工伤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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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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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合同应按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也就是一年的工作年限要赔两个月的工资。下面是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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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