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我们需要了解一下的,简单的说,就是发生了医疗损害,然后根据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过程。那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依据什么鉴定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指法医学鉴定人根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司法鉴定资料和法医学检查结果结果,运用医学知识和法医学知识分析判断医院方在诊断、救治、护理、管理的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过程。由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任务是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所以又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鉴定的依据是法官要必须要审查的,也是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进行审查,同时在第十四条规定了“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是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的情形之一。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鉴定人对医疗行为的医学评价和法医学的评价。评价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的大小。
评价过错是一个客观的评价,根据诊疗规范既可以鉴定。评价因果关系和原因力的大小则是一个主观的评价。为什么说原因力是一个主观的评价?无论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原因力是51%还是49%,靠鉴定人的“主观心正”,不像鉴定伤残等级,有一个直接的参考依据。
医疗损害鉴定要依据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要依据诊疗规范,包括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专家共识、教材等;
二是真实、完整、充分的病历资料。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对鉴定依据的质证,这两方面进行审查。
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人依据诊疗规范去审查医疗行为是否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为何要结合当时医疗水平?
法不强人所难,医疗本身是一个人类尚在探索的科学。当时医疗水平是指诊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包括当时社会医疗水平及当时该医疗机构、医师的能力水平。如同一诊疗行为过错和责任的评价,对三级医院的医师和乡村卫生院的医师应该是不一样的。
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的《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从质证的角度审视医疗损害鉴定的项目,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本解释将医疗告知作为单独一项鉴定内容,独立于因果关系和原因力之外。且该鉴定仅限于告知与否或充分的事实鉴定,而不是原因力和责任的鉴定。至于要承担多大的侵权责任,由法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进行法律评价并裁判。
第二,过错和因果关系(原因)是不同的鉴定项目。原因力只是评价医疗行为侵权责任的其中一项,这也说明原因力不等同于侵权责任的大小。如果原因力就等同于侵权责任,那么只需鉴定原因力即可。但实务中,往往把原因力当做侵权责任大小进行裁判。这也是鉴代审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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