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简单的说就是医疗机构在进行诊疗活动中出现的人身损害。那么,什么是医疗损害呢?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流程是怎样的呢?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损害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分为广义的医疗损害和狭义的医疗损害,广义的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所导致的患者机体组织破坏或者生理功能障碍的后果,这种损害的后果,可以是正常医疗行为的必然结果,也可以是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各种不利的后果。狭义的医疗损害是指后者,因为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出现各种各样的不利后果。由于正常的医疗行为对患者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疗损害,因此,法医学上的医疗损害特指狭义的医疗损害。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属”概念,二者构成“真包含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损害,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的联系,不应当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应该认为它们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
1、鉴定委托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应该是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例如人民法院,卫生行政机关的。鉴定资料由委托单位审查认可,并提交因所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导致鉴定意见错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2、资料审查
司法机关对于所提交的司法鉴定资料,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鉴定资料的合法性、相关性和客观性;其次,鉴定机构对于鉴定资料也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其可信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鉴定过程
司法鉴定人通过对司法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明确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选择司法鉴定的方式,并进行必要的法医学检查。由于我国缺乏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的具体规定,目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仍然沿用着医学会医学事故鉴定的听证方式,虽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采取听证会的方式但是医患的双方必须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作为参考。
4、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司法鉴定资料以及听证会的意见或者鉴定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意见,按照司法鉴定书要求制作,并出具司法鉴定书交付给委托人。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患者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3、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医院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或者参与患者损害后果的比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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