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08年大学毕业来到现在这个单位 是事业单位下属的三产 08 、09年9月该单位与我签立了劳动
合同
期限各为1年 10年是第三年 应与我签立无固定期合同 但是到现在迟迟未签 10年9月到现在没有签任何合同 现在换领导 领导百般刁难 实在干部下去了 我该如何合理的维护我的正当权益 第一我是绝对不想干了 第二我要我相对应的赔偿 注:我们当时每周有值班 从早上9点一直到晚上10点 从没给过加班费 但是除加班每天工作时间为6小时 一周平均算下来每天平均不超过6小时 但是我们单位不是综合时间制 没有相关审批 这个加班费我可以不可以要 ? 现在我自己主动提出辞职 不是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我有没有权利要求要我10年到11年未签合同的钱 是多少 如果通过
劳动仲裁
我是否能赢?还有说最多只能要11个月的 还是例如我是10年9月签立的合同 到11年10月 我该要多少月的钱 11年前几个月的年终奖我是否有权利要? 如用人单位看到我因为这个问题说事 马上要跟我签无固定期合同 但是我拒绝签 是不是我还是能拿到赔偿?望得到满意的回答 谢谢 十分感谢
2018-12-15 07:07: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加班费可追溯的时间:原则上按离职前一年,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对时效的规定。但是如果经过
劳动争议
仲裁
后,又到法院起诉,可以按照民诉的时效追讨2年。
但是有时法院不按民诉的时效,而按劳动争议的时效。也有
法院执行
高法的意见,按照连续侵权,就可以追讨到入职之日。
我要说的是,法院和法院执行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包括劳动仲裁也可能执行高法的意见。
在判决过程中,仲裁员或者审判员要考虑的比较多,比如你单位本身的情况,如果效益好,也许会多判一点。
加班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受伤后一个月内由提出申请工伤,不提出申请的,您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认定工伤后,要委托对工伤等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你可以请求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若您的单位拒不赔偿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可以请求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需护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构成伤残的),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你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期限问题,如果用人单位积极配合的话,赔偿比较快,如果用人单位不予配合,需要通过仲裁及诉讼解决。 一天只发30几块钱是不对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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