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公司是一个小额贷款公司,现我们公司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都是实行最高额,基本上是一年,在这一年之内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只要不超过借款的最高额度,现在遇到这么一个问题,我们与企业都是签一份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关于金额和期限的条款如下:

第二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2.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举例)。

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1年(举例),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

在主合同中没有体现循环使用借款这一条,只是单纯约定了数额和期限

但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有一条这样说明(也是举例):

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1?年?6?月9?日至?2012?年6?月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发生的,在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贷款人依据与????????(下称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这样的话假如一个企业对于这五百万已经循环使用了一次,全部还上之后,五百万的额度有空出来,只要没超过1年得期限它可以一直使用,因为借款合同没有体现循环使用这一点,我就想问一下,还用得着企业每借一次就签一次合同,还是光签借据附在主合同上面就可以了?

谢谢各位律师了!!!!

2019-01-17 12:44: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借款人跑了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担保人要依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是连带担保的,借款到期之后,出借人可以选择要求借款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你好!保证期间一般约定为两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由于你提供的是反担保,对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如未约定,一般认为,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时,就是计算反担保人担保期间的起始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条出借人或借款人为两人以上的,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的,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出借人仅起诉一个或部分借款人的,可以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第二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 如果给贷款人做担保人,意味着同意承担债务偿还连带责任,也就是当贷款人不按照合同还贷或者没有能力按照合同还贷时,银行有权向担保人追讨未还款项。
    担保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
    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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