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刚买的房子,发现土地使用权只有38年,太坑了!”“工地围挡埋的太浅,没有刮风就倒了一片,这质量能行吗?”“车被围挡砸了,跟施工方产生了点争执亟待解决,物业过来扯着嗓子就把我家具体信息喊了出来,这种物业太让人担忧了!”

  38年产权“逗我呢?”

  “当时买房没注意,置业顾问也不提,签合同的时候因为置业顾问催得紧,没仔细看就签了,结果回来后才发现合同上房屋产权只剩了38年了,这是逗我呢?自己花了52万买的兴洲苑120㎡的房子如今却让人一时间陷入为难。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开发商对于使用权隐瞒业主,而且好多人都被骗了!

  随即,电话联系了物华兴洲苑项目,一位置业顾问告诉我们:“兴洲苑这块地是2004年拿的,产权是50年,2009年立项后开始建设,到如今,新业主购房的话,产权确实只剩下38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而业主王先生此时除了纠结花了52万买的房只有38年产权很糟心外,他最大的纠结仍是:38年产权缩水到底谁来解决?房子到期后怎么办?

  物华兴洲苑的工作人员表示:“土地是国家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019-01-21 06:22: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产权证书如何补办
    请按如下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1、房屋权属证书遗失后,您(单位)应尽快持身份证(委托代理的,还应持公证委托书)/单位介绍信、房改房单位证明等资料进行挂失及补发申请。市房屋档案馆为您(单位)开具房屋产权归属的登报证明。
    2、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受市房管局委托为您(单位)办理补发公告。为了节省您(单位)的宝贵时间,在您(单位)向报社交纳遗失声明及公告费后,法律事务科帮您(单位)到当地日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及补发公告。上述声明及公告登报后,您(单位)可从法律事务科免费领取该份日报,法律事务科及时将所登报纸合入档案。
    3、补发公告登报6个月后,请您(单位)持刊登遗失声明和公告的日报原件整版报纸及有关资料到房管初审部门申请办理补发手续。市房管局经审核,对于无异议的,将为您(单位)补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
  • 签订购房合同是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订的,但是需要提交以下证件:
    第一,委托人的身份证证明,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委托的事由,以及委托的权限范围。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可对涉及你的重大权益的事项作主,而一般授权则需要你自己作出表态。
    一般地讲,委托人只授予代理人一般授权,但若对代理人信任或者委托人不在当地,可给代理人特别授权。
  •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
    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 房子70年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
    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房子,它是公民最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房子不倒,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
    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最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
    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
    消费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房子,还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个人建筑,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举个例子说。
    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如果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要让这上百万的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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