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4年进入现工作单位,当时签正式工合同给缴纳社保公积金,2016年6月单位更换负责人,让重签合同,没有补偿金,签完合同单位都收走了,没给本人一份,之后又让签份自愿放弃社保公积金协议,不签就是社保和公积金自己全额缴纳,单位不负责缴纳,工资还是现单位发,无工资单,有银行流水,现休产假中,产假月工资只有1450,现苏州最低月工资1940元,产假前月工资4000元,剖腹产只给98天产假,生育花费单位不给报销,最近我去单位索要合同被告知当时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请问同一工作单位正式工转派遣工合法吗,现发生劳动争议我应该找现工作单位还是找劳务派遣公司?

2019-02-21 12:07: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虽然派遣员工系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但实际上该工资是体现在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派遣费用中。鉴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法律规定,侵害派遣员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就包括了派遣单位侵吞派遣员工工资这一情况。因此,建议就员工工资这部分,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以免不法派遣单位卷款而逃。

  • 1、劳务工与劳务派遣部门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协议,合同关系。
    3、劳务工与服务的公司仍然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工的待遇不的低于服务单位同等岗位的工人的待遇”所以劳务工仍然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等应得的待遇,另外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根据与服务单位的合同要求服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 劳务派遣工满两年将转为正式员工。全总约束劳务派遣等界定门槛。还建议规定“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的职工,劳务派遣工应该享有"同工同酬同待遇"权利。
  • 当事人以劳务派遣工在被派遣单位工作18年的情形,劳务派遣公司违法,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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