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安机关受理虚假诉讼案件,以管辖地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立案,也不给(不予受理立案通知书),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2019-04-27 21:55: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九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 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结束。开庭后已经九个月还没有判决,是有点问题。可以向院长投诉,要求尽快宣判。《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为: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对行政许可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确认自认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行政征收、征用不服的。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受案范围需要运用一定的方式才能得到明确的表达,这种方式越科学,受案范围的划定就越准确。  
    (1)概括式。概括式是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概括式的优点是简单、全面、不致发生遗漏。但也有过于宽泛和不易具体掌握的问题。  
    (2)列举式。列举式有肯定的列举和否定的列举两种方法。列举式的优点是具体、细致,受案或不受案的界限分明,易于掌握,但却有繁琐且难以列举全面的弱点。  
    (3)混合式。混合式是将上述两种方式混合使用,因此合式不失为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较好方式。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确定受案范围上基本采取混合的方式。《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具体列举的8先种行政案件,同时对一些目前难以列举全面、而且今后将逐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案件又运用概括的方式作为补充,即《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概括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最后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队的规定,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4种不受理事项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采取这样的确立方式显然既简单明确又不失全面,而且照顾到了今后逐步扩大受案范围的问题,因此是较为科学而且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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