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起诉离婚,我没收到传票,被告拒签传票,不接电话,不出庭,这个属于什么情况

离婚
2019-05-05 14:53: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先,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被告不出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其次,这里提到“缺席审判”,只是对案件的审结。但是,法院是否会判决双方离婚,还要根据起诉方的起诉理由进行判断。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 1,收到传票最好出庭应诉。这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2,如果出到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仍然会开庭审理。被告不到庭,法院会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不执行的,城管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前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离婚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  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
    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
      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涉外婚姻如何诉讼离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按此规定,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上,我国适用法院地法原则。
    无论离婚的程序、及离婚的实体条件,均以法院地法律为准据法。
    具体来说,凡是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适用我国的法律,即在程序法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实体法上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在实体上,是否达到离婚的条件,以及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上,也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另外《住所与婚姻诉讼法》第5款又规定,在因同一婚姻而发生的离婚、别居或无效婚姻案件结案之前,原告补充诉讼请求或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或者被告提出反诉,英国法院对此有管辖权,只要英国法院对原来的诉讼有管辖权且诉讼尚未结束,而不管该条对管辖权的规定如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