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亲名下的房子,儿子是以遗嘱继承好,还是赠与妈?

2019-06-05 12:29: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尽管遗赠与遗嘱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他们在本质上却有着很大不同。
    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这也不同遗嘱继承人。
    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
  •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明确只归一方,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明确只归一方,则是夫妻个人财产。
  •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一,关于按手印问题,我国民间对此一直用“签字画押”来解决无法签字问题,即识字者签字,不识字者画押。在大量出土的文书、契约、遗嘱上也都发现有指纹、指节纹或掌纹,以此作为识别个人的重要手段。
    在历代,都沿用在文书上以指模、掌模为鉴的习惯。本案中,钱某由于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而采取了用摁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字,也是沿用了民间的做法,因此摁手印代替签字无可厚非。
    ????然而,遗嘱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必须采取要式行为,即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方法,在要式行为无法实施时,从法律的精神出发,应当有所变通。????但是变通不可随意为之,就本案而言,主张遗嘱有效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法律规定的要式无法实现,例如当事人的文化水平、身体状况和当时环境等,否则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能随意采取变通方法认定遗嘱效力
    第二,我们可以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解读,法律规定遗嘱有四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代书遗嘱是相对自书遗嘱而言的,自书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完成,由本人签字并注明日期而有效。
    然而,法律为什么要规定代书遗嘱呢,就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不识字者且无文字书写能力遗嘱人存在,正是由于他们丧失书写能力而不能亲笔书写遗嘱,法律才规定了代书遗嘱的形式,以确保他们权利的实现。
    然而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时,却规定只有遗嘱人签字才有效。遗嘱人签字行为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必须采取变通方法;但如何变通,则是一个实质问题。作为代书遗嘱的变通,无非应当确定代书人所书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由于遗嘱人身体和知识状况的限制,在无法签名的情况下,更需要确保其意思表示未受胁迫、诈欺和其他不当影响。
    因此,无论采取何种变通方法,均应有扎实证据证明该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在技术条件今非昔比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采取录像等辅助手段,证明该遗嘱上虽无遗嘱人的本人签字,但遗嘱人在摁手印和同意遗嘱等环节上均无瑕疵。
  • 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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