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在房产税出台之前购买的多套房屋要交房产税吗?

2019-06-24 20:46: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产税的法定缴纳义务人是房屋产权人,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由使用人代为缴纳。这里涉及一个民法“代理”概念,缴纳后,若后期产权清晰了,法定代缴人可向已确定的产权人提出追偿。
      其一,合同未注明承租人还是出租人(产权人)负担缴纳该笔税款,则自然法定缴纳人是出租人(产权人),严格来说,同时其还要缴纳其收入的营业税、个所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房屋性质和使用性质确定税率,这点在后面详叙。
      其二,合同注明由出租人(产权人)缴纳,则自然与法定缴纳人一致。
      其三,合同注明由承租人缴纳,一般情况下,民法通则规定,尊重民事双方主体
      意愿,按照约定方式执行承担约定义务,即承租人缴纳;但也有例外,若合同属于在胁迫等状态下签定,则为无效条款,此时承租人主张无效则需要出具胁迫状态的举证,胁迫一般是指自身财产权、健康权、生命权、人身权等受到制约和重大影响。
  • 承租房屋办公司由出租方交,但是出租方不交的承租方就得交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 ;  房产转让中的契税  契税的定义: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同时文章还提供了包括房产转让,房产转让中的契税,房产转让中契税及其有关规定等相关信息咨询。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征税范围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由产权承受方按买价乘以契税率缴纳契税。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四)房屋赠与房屋的受赠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城镇、乡村居民个人;私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人;国有经济单位。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土地、房屋交易的不同情况确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