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工伤十级的赔偿标准,我在天津工作,因工作把右脚脚踝骨折,鉴定十级,请问怎么赔偿?

工伤索赔
2019-07-15 14:51: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轻微伤害鉴定标准: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1. 四肢损伤
    (1)手、足骨骨折。
    (2)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sup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sup2;以上;
    (5)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 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
    (1)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2) 阴囊、阴茎挫伤。
    (3)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 外伤后血尿。
    (6) 脊柱韧带损伤。
    (7)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8)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sup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sup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9)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
    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10)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3 头颈部损伤
    (1)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sup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sup2;以上。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 头皮创。
    (7)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 眼部挫伤。
    (9)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sup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 涎腺其导管损伤。
    4.其他损伤
    (1)烫伤达真皮层。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sup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sup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sup2; 。
    (4)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sup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sup2;以上;深二度烧伤。
    (5)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 [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首先要做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范文之自我鉴定: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煤矿承担责任。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脊椎第五节轻微骨折,我不清楚,你看要做鉴定,不然的话,煤矿与不会给你钱的。  三,那个煤矿要是没有营业执照的话,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八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九条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l月1日起施行。
  • 该费用应由公司垫付,职工本人垫付的,确认工伤以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时一并给付.工伤认定后,由单位申请由工伤保险进行支付,而不是普通的医保支付,工伤保险除了要支付医疗费用外,还要按工伤级别支付一次性工伤赔偿金工伤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如需二次手术的还要支付二次手术费。
  • 通常情况下,在劳动者因工伤住院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伤费用补助,具体包括如下费用:
    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上述费用劳动者均可依法通过相关部门获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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