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公务员,休假期间,回老家带了点土特产给一个比较好的同事,七月十五那天是工作日,但是他口头请假去上坟回来之后去浴池洗澡,我正好没事就去给他送东西,他洗完澡我们在包间的时候纪检委联合公安局的检查,公安局的给我看了警员证,让我出示身份证,我出示了,我的身份证是哈尔滨的,我说我刚从外地回来。之后他要看我同事的身份证,他没有带,他们就问他是什么单位的,我同事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告诉他了,之后他就让一个女的录像,我就捂住了摄像头问:你们凭什么录像啊,有什么权利录。那个人就说公务员上班时间不许洗澡,他让那个女的录我们同事。我就没说什么,但是后来想想有可能镜头会扫到我,这传出去不一定传成什么样,两个人在包间里还被他们录像说也说不清楚啊,好像我俩怎么样了似的。对我们的名誉有很大的影响。他们有没有权利录像?我应该怎么做?如果去要求看录像他们会让吗?如果有扫到我,我有权利要求删掉吗?他们是否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名誉权,我可以去起诉他们吗?我都忘了那几个人都什么样了,我家是外地的,真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求律师一定要给我指点迷津,我都快崩溃了,觉得无法面对别人了。我甚至觉得这件事有可能被传成“他们俩个一丝不挂的让公安局逮住录像”!流言可怕啊,想想我就觉得既气愤又害怕。我才刚参加工作以后的路还很长,我同事也是比较注重事业,刚刚干出点成绩,四五十岁了,这件事很有可能会影响他的事业。我应该怎么办?

2019-07-31 05:20: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侵犯了你的隐私权的时候,你一定要注意搜集好侵权的信息,然后可以去法院告他侵权,但是一般小侵权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所以都是先协商处理然后协商不成再上诉。但是如果涉及到名誉诽谤的情况则相对严重,可以依法请求对方停止响应的侵权行为。
  • 对方恶意诋毁,侵犯名誉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如可以请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隐私权的内容包括:

    1.个人生活安宁权。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诸如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

    3.个人通讯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等内容及方式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
    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