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剖腹产是不是能增加十五天产假?

妇幼权益
2019-08-19 10:03:3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女职工能增加产假的天数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妇女产假的问题有更为详细的解释: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产假可享受哪些福利待遇  根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1、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 女职工产假假期天数:
    ①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