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刘某和其他两人合伙开了一家租借器材的店,而刘某又是另一组织的成员(该组织简称为a),a组织在一次活动中,刘某在a组织其他人未知此器材需要付租借费的情况下租借了此器材。活动过后刘某要求要求收取器材费410元,请问这构成利用信息不对等进行诈骗吗?

2020-01-09 16:30:2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合伙诈骗属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法院会对共同犯罪的主犯从重处罚,而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对其减刑、假释也会从严掌握。
  •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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