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我们公司已经工作了2年8个月,08年10月份合同到期,又持续了3年合同。 但是最近公司裁员了。 合同中有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金额:员工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为员工退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4-24 08:43: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社会平均工资和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省级政府统计局根据省内各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工种的上年度实发工资计算出来的。
    具体的“上年度”以本年的四月三十日省统计局的报表为准,从本年的五月一日起至下年的四月三十日适用,凡是在这个时间范围内涉及该省社会平均工资和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事项均以此为准。
  • 职工平均工资指标是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计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确定人身损害司法赔偿等的重要依据,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
    职工平均工资的数据由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经市统计部门逐级审核、评估、汇总后,上报国家统计局,经国家统计局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年调整一次。2011年12月29日全国城镇新增就业到年底预计在1200万人以上,超过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前的最好水平,创历史新高。2012年8月9日,17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年1月起,我区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类别和适用地区的不同,增加了125元~180元不等。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加班费和内部福利。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第一类是1000元/月(月薪制,下同)或
    8.5元/小时(非全日制用工的时薪制,下同),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80元和
    2.5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5市。第二类是850元/月或
    7.5元/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40元和2元,适用于区内其他9个市。第三类是780元/月或
    6.5元/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45元和
    1.5元,适用于各县级市。第四类是690元/月和6元/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25元和
    1.5元,适用于各县和自治县。  据了解,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自1995年我区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第9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资内,以及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资的内涵,是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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