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二手房买卖过户时发生争吵,双方决定解除买卖合同,并签订了解除协议。但卖方在退税费当日未按解除协议要求退房款给我方,我是否可以起诉他?请指教,谢谢!

2018-09-23 08:18: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买卖双方可约定如果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三十天买方仍未付款,则买卖双方的合同解除。
    总的来说,最理想的状态是:三方(买房,卖方,中间方)协商,若能达成和平解约,签署解约协议即可!
    一般情况:若其中一方单独违约,三方协商,违约方能赔付一定的补偿,对方不予追究,签署解约协议及赔付相关事宜!
    各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均可向所在区域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合同条款法院判决,强制判决!
  • 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买卖双方可约定如果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三十天买方仍未付款,则买卖双方的合同解除。
    总的来说,最理想的状态是:三方(买房,卖方,中间方)协商,若能达成和平解约,签署解约协议即可!
    一般情况:若其中一方单独违约,三方协商,违约方能赔付一定的补偿,对方不予追究,签署解约协议及赔付相关事宜。

    各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均可向所在区域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合同条款法院判决,强制判决!
  • 您好,“和房主口头协议房屋交易税等过户费用由我买方承担”,这个约定是否成立存在瑕疵,如果能够证明这个口头承诺无效,而你们之间的定金收据上也没有关于税费的承担,可以结合一般情况理解,房子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承担的经验,您就没有理由承担。那么,双方不能达成买卖合同的责任就不在买方,也可以说,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关系不成立。
    这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那么,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如果最终责任属于卖方,就是双倍返还定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