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违法建设,在决定书中载明是十五日内履行。请问:这十五日期限是法定的、还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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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行政处罚不服,应在六个月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罚款还是需要先行交纳。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的,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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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节假日包括在内,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推迟至节后第一天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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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