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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哪些条件

2020-05-06 17: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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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难得知,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是不得转让、出让等,对于符合规定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也必须严格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那么大家知道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哪些条件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哪些条件

  1、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2、转让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3、受让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哪些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需地随房一并转让。如果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符合上述条件,双方可持户口本、身份证及宅基地使用证前往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5、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1)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2)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1、公开方式:即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方式寻找受让人的行为。

  2、协议方式: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通过协商自行寻找受让人的行为。

  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公司、企业需提供《股东登记手册》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组成成份,若无法证明该公司是非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则按公开方式进行交易。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哪些条件”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经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以及转让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等条件。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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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编写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事项   1、必要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2、有关评估事宜咨询。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控制国有土地转让价格,转让价格过低时,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3、有关税费负担的咨询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问题。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5、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的相互制约。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6、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往往是与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一并转让。实践中,多以转让房地产为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价值相对较小,于土地而言不大,并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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