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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不动产登记的管辖

2018-05-21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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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是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和交易安全。管辖主要就会涉及到一个不动产登记纠纷发生后一个处理机构。《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原则规定,涉及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不动产的管辖最新是?管辖原则又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的小编给您介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7 条规定,木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这即是对不动产登记管辖的规定。

  1、属地登记原则所谓属地登记原则就是不动产应当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即《物权法》第10 条所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o属地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是由不动产的不能移动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第7 条第1款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2、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按照县琙为单元实行属地管辖原则,但是现实中可能存在有些不动产登记单元是跨行政区划的,这时候就会产生由哪个地方的登记机构进行管辖的问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权冲突。第7 条第2款规定由所跨县级行政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协商管辖f协商不成的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此处的指定管辖由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体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权。

  3、属地登记原则的例外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属地登记原则,但也会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按照中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林业局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会同海洋局负责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等”。同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1 条第3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盼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为此,本条第3款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不动产登记的管辖主要是按照不动产登记地区来定的,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跟不同地区,是需要进行协商,管辖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护好我们不动产的权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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