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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错误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畴

2021-04-08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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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不动产是采取登记主义的,也就是当事人获取不动产必须要进行登记,没有登记的,那么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发生变更。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不动产登记错误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畴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畴

  国家赔偿责任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其行为具有不法性,该不法行为造成登记错误并致他人损害的,属于侵权行为,登记机构要负赔偿责任。因不动产登记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而非国家赔偿责任。因不动产登记错误要求赔偿而启动的诉讼程序应是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

  登记官吏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登记乃属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此种公权力的赋予和行使是为了对不动产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进行干预,旨在明晰不动产物权的权利状况,避免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故而登记应符合这一目标。假使登记因登记官吏的错误而未真正明晰不动产的权利状况,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的,有权提出行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

不动产登记错误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畴

  二、不动产登记的功能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当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关注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应将反腐败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三、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职责

  登记机关的职责是指登记机关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依法享有的职权与应履行的义务。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除有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的权利之外,对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内容只有消极的登记义务。

  中国物权法既没有去试图界定什么是实质审查,什么是形式审查,更没有去回答物权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去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而是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对不动产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该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当事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具体来说,物权法要求中国的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2、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

  3、如实、及时进行登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保证登记机关更好地履行登记职责,物权法在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的基础上,又对其禁止从事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不动产登记错误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畴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因登记官吏的错误而未真正明晰不动产的权利状况,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的,有权提出行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不动产登记错误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畴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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