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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2018-05-25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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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二卖”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难点。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体现为物品所有权人就同一个标的物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一物二卖”的处理要考虑物品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如何最大化地发挥物的价值。那么找法网小编就来跟大家分享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欢迎大家阅读。

  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是指物权的取得、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的原则。物权变动的原则,包括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方法之抽象,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效力之抽象。

  1、公示原则

  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物权具有主体上的对世性和效力上的排他性,这就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开,以让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保证交易安全。根据物权法原理以及中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

  一般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中国《物权法》对上述两种公示方法作出规定外,还作出了关于物权变动效力发生的其他规定。

  其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其四,上述三种情况下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公信原则

  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则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让物权秩序稳定,不管事实上的真实物权人是谁,只要是合法的公示程序即认定为法律物权,带有明显的“拟制”色彩。所以,有学者指出,公示原则要求各种公示方式必须准确反映物权变动的结果,以使社会公众了解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但公信原则并不要求这一点。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结合在一起叫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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