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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纠纷专属管辖如何认定

2020-04-23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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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不动产物权纠纷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是实践中很多人并不理解什么叫不动产物权纠纷,而是笼统地把所有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都认为是不动产物权纠纷,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不动产物权纠纷专属管辖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2004年爱达公司与爱建信托公司签订《项目联建合同》。2005年9月30日,爱达公司与爱建信托公司、爱建集团公司签订《最终处置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爱建信托公司“有且仅有哈尔滨爱建地下商贸城13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及哈尔滨百联购物中心约16.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地产权益”,其中第一项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第二项由爱建信托公司委托爱达公司代为处置,但并未放弃权利。除上述建筑面积外,项目中的其他房地产权利均由爱达公司享有。

  2011年6月7日,爱建信托公司与爱达公司、颜立燕签订《整体框架协议》,并约定该协议生效后,爱建信托公司与爱达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往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等民事文件全部终止,依据前述民事文件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解除,同时约定因该协议引发的争议由合同签署地(上海市长宁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爱达公司诉求《整体框架协议》因被迫所签署应属无效,故要求继续履行2005年9月30日《最终处置协议》。爱建信托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要求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不动产物权纠纷专属管辖如何认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由《最终处置协议》约定可见,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对于双方履行之前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而建设的两座商场所有面积的分割和所有权确认,以及之后如何处理该两处不动产。爱达公司一方诉请要求继续履行该协议,即要求按照协议内容对不动产物权进行处分。根据双方自认,在该协议签订时,两座商场的房屋已经建成,双方签订《最终处置协议》的目的不仅是对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利润分配等的债权清算,而且是对已经开发的不动产房屋进行的物权分割和确认,因此,按照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看,本案应当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的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范畴。至于上诉人提出2005年的《最终处置协议》已经被2011年的《整体框架协议》所替代,该协议是对双方之间整体债权债务的总结,并非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应当适用约定管辖的问题。本院认为,爱达公司一方虽然在诉讼请求的第二项要求确认《整体框架协议》无效,但是该诉讼请求是基于确认继续履行《最终处置协议》而衍生的诉讼请求,并非独立于第一项诉讼请求之外,换言之,本案就目前程序性审理阶段来看,爱达公司一方作为原告,其诉争的法律关系是要求确认两座商场的房地产所有权的分割和处置,并非结算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宜按照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内容来确定管辖法院。至于《整体框架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替代了《最终处置协议》,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应当通过实体审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80-181页】一书中,针对不动产物权纠纷专属管辖如何理解时认为,“实践中,区分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会产生一些歧义,例如确认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究竟属于哪一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

  本期所推送的案例中,最高院认为“爱达公司一方诉请要求按照协议内容对不动产物权进行处分。根据双方自认,在该协议签订时,两座商场的房屋已经建成,双方签订《最终处置协议》的目的不仅是对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利润分配等的债权清算,而且是对已经开发的不动产房屋进行的物权分割和确认,因此,按照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看,本案应当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范畴。”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所载专属管辖的认定规则来检视本期案例的话,最高院所持之观点不无值得商榷和推敲之处。

  法规指引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不动产物权纠纷专属管辖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不动产物权纠纷专属管辖千万不要认为所有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都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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