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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纠纷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2019-12-12 10: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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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那么,不动产物权纠纷的救济方式有哪些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不动产物权纠纷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不动产物权纠纷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影响。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后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物权法关于房产纠纷有哪些规定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不动产物权纠纷的救济方式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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