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一个期限。在试用期如果不符合用人单位的考核制度,用人单位是可以不进行录用的。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整理相关试用期转正等一些法律知识点,供大家阅读!
试用期如果劳动者没有符合公司的考核标准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不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此,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试用期是需要缴纳社保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单位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员工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
根据所述,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用工关系。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所整理的试用期没能转正的一些相关内容。如果各位读者还有什么不够了解的或者存在其他疑问的,可以上找法网,里面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